药品稽查办案程序
信息来源: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9-9-3 15:38:51  点击数:932

 

药品稽查队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受理我市各种渠道的投诉及举报,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和责任人。
一、投诉及举报
受理各种渠道的举报和投诉,其主要来源包括:1、监督检查中发现的;2、药品检验机构检验中发现的;3、公民、法人及其他各种渠道投诉举报的;4、有关部门移送的;5、接受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的;6、下级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报请的;7、其他上级机关交办的;8、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二、受理及立案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调查,认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制作《立案申请表》,其内容包括违法事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间、地点等。
三、调查取证
为了搞清案情,充分掌握定案处理的根据,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询问、查阅资料、技术鉴定等合法手段取得相对人违法活动证据,在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同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调查笔录》等等。
四、合议
按照法定程序在调查终结后,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案件合议,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由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确定处罚意见并拟定处罚决定书。对无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需移送的应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
六、行政处罚
经过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其内容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案件性质、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的期限、结论、交代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七、送达
即将行政处罚通知书在七日内交付或告知当事人。包括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日期、是否需要回执等。
八、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既产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自觉履行;二是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主动履行的,可以采取: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九、结案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结案归档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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