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
鲁食药监办[2008]25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管理,防止滥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专项检查。各市局要在本辖区内组织开展对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的生产经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是否严格将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是否核实购买方资质证明材料、采购人员的身份证明等情况,无误后销售,并跟踪核实药品到货情况;药品零售企业是否严格做到索取医师处方、经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合格后销售、并留存处方。
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未严格按照规定销售的,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对药品批发企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销售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药品零售企业未严格凭处方销售、造成滥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各市局专项检查情况于2009年1月10日前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84号)。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