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管理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9-26 9:00:35  点击数:568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盐酸麻黄碱滴鼻液销售问题的请示》(辽食药监市[2008]163号)收悉。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盐酸麻黄碱滴鼻液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应由麻醉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经销,且不得零售。因此,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盐酸麻黄碱滴鼻液。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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