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抽验新路 实现和谐监管
信息来源: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9-18 15:59:55  点击数:594

为避免抽验合格剩余药品浪费,减少被抽样单位的经济负担,推动药品监管工作的和谐发展,省局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规定》指出:年度抽验计划检验合格的剩余药品将由被抽样单位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后1个月内到检验单位填表取回。

 

    《规定》发布后,各市局、省、市药检所按照要求认真布置,制定了具体的制度,建立了退回药品登记台帐,被抽样单位积极响应,按时领取。据不完全统计,自《规定》实施以来,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就有133家被抽样单位的836批抽验合格剩余药品被退回,共计9529支、1125盒、619瓶。被抽样单位对实行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的做法拍手叫好,一致认为《规定》的出台很有必要,减轻了被抽样单位的经济负担,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感谢药监局给他们办了件实事,并纷纷表示今后要全力支持药品抽验工作,自觉严格把好药品质量关。在日照市局,当第一批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送到被抽样单位人员手中时,他们高兴地说:“太好了,你们想的太周到了,减轻了我们的经济负担,感谢政府政策好!”

 

    实施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制度,既充分利用了合格药品资源,避免了因闲置和不能有效贮存、保管造成的浪费,又减少了管理相对人的经济损失,并大大改善了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缓解了抽样工作的矛盾,实现了药检工作与被抽样单位经济利益的“双赢”。实践证明:这一举措对于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促进构建和谐监管、和谐执法,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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