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协助调查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9-18 15:58:30  点击数:212

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协助调查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稽〔2008〕1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跨行政区域案件的查处力度,规范案件协查执法行为,国家局于2005年5月3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案件协助调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247号),对案件协查工作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从近几年的执法情况看,我省的案件协查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个别单位也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回函时间长或是无回函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对有关案件的查处工作。为切实加强案件协查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市、县局要从药品监管工作全国一盘棋的高度,充分认识案件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落实国家局和省局的有关要求,要与协查的有关单位主动沟通,加强配合,提高协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各市、县局有权按照职能分工,就我省跨行政区域发生案件的有关情况向省内相关市、县局发出案件协查函,提出协查要求。接受协查的单位有义务、有责任做好协查工作。 三、承办协助调查的单位收到协查函后,要克服困难,抓紧时间依法办理,一般应在接到协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及时回函。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协查工作的,承办协助调查的单位要主动向发函单位书面或电话说明情况。 协查过程中应明确双方的具体承办人员和联系电话等。 四、承办协助调查的机关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协查情况,也不及时说明情况的,发出协查函的县(市)局可向上级市(省)局汇报,由市(省)局对协查案件进行协调。 五、省局将把各市局承办协助调查工作情况做为年终考核的一个指标,对协助调查工作准确、及时的市局予以通报表扬,对协查质量、效率低下的市局予以通报批评。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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