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食药监稽〔2008〕118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支援抗震救灾有关情况汇总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人民用药安全
各市局要按照国家局《关于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抓好抗震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把质量关。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应为救灾所需的相关产品,必须是国家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供应保障工作,密切关注辖区内救灾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等情况,认真做好支援灾区的有关捐赠工作。要认真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
二、信息报送内容
日常监管情况;药品抽验情况;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救援灾区情况(详见附件);本单位捐赠、救灾活动情况;救灾过程中的好人好事、感人事迹;其他需要报送的情况。
三、 报送时间
自5月20日起,每日15时前,将文字(纸质和电子版)、 照片、录音、录像等材料,报省局稽查局,重要情况随时报送。每日12:00前传真报送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救援灾区情况 请各市局确定一名联系人,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于20日10:00前,发送电子邮件报省局稽查局。
四、 联系方式
联系人:唐勤俭、张庆科 电话:(0531)88562203,88937760(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