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08-9-18 15:56:09  点击数:209

关于进一步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

械检验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稽〔2008〕11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要求,为确保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检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工作,一丝不苟,严格把关,把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检验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积极与当地政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和有关单位联系,及时掌握捐赠情况。要教育和引导企业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支持企业捐赠质量安全可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要制定科学有效的快速检验方案,抽调骨干力量提前待命,合理配置检验资源,保障检验流程的畅通无阻。

    二、在得到省内生产企业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后,应立即派专人负责进行查验,重点核查批准文号、有效期和生产检验报告等,索取有关资料并做好核查记录,必要时,要进行抽验。对经营企业捐赠的药械产品,要按规定抽样检验。检验部门要提高检验效率,以最快的速度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救灾药械批批、件件质量安全可靠。

    三、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要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索取生产检验报告等文件,并做好记录,建立台帐,汇总后报省局。

    四、各市药检所承担辖区内的药品检验工作,免收检验费用。对市药检所无法检验的品种,要送省药检所、省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检验。

    五、严格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因漏查、漏检发生捐助灾区药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今后的报送材料,要按照《关于做好支援抗震救灾有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食药监稽〔2008〕118号)的要求办理。

    联系人:张庆科,联系电话:(0531)88562203,8893776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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