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县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乡(镇)村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确无药品储存必要的,可以不设仓库。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3、县以上城区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主管药师1名以上,药师1名以上;乡镇农村药店必须配备药师1名以上。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中药师(含)以上的中药专业技术人员。
4、拟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5、具有质量管理人员和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6、实施药品分类管理。
7、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